上面的规定来自于太原市教育局出台的《关于加强民办培训学校管理的意见》。该文件要求各级教育主管部门要加强筹设期和审批期民办培训学校及教学区监督检查,认真考察申报学校办学条件。“发现弄虚作假,立即取消其申报资格。”为确保学校布局合理,凡申报民办培训学校应经办学所在地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审查。属于中等层次的民办培训学校,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初审后报市教育行政部门审批。
在专职管理人员方面,太原市要求民办培训学校专职管理人员、教师总数不得低于5人,其中管理人员应持有相应岗位任职资格证书,教师应具有相应岗位任职资格条件。教师配备应与办学层次、规模、专业设置相适应,每个层次、专业专职教师不得少于2人。校长和教学区负责人应具有5年以上学校管理或教学经历、大学本科或中级以上职称。这些人员应到太原市教育人才交流中心办理托管备案手续,太原市教育局信息网和太原民办教育网将予以公示。注册人员在评优、评先、评职称、工龄、教龄等方面与公办教师享受同等待遇。 (三晋报2012-10-27)
2012.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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